佛教自古以来就有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传统,在佛教教规教义中,蕴含着丰富的有关和谐的训导与启示。如何深入挖掘佛教教规教义中蕴含的有关和谐的思想资源,为和谐奥运、人文奥运服务?这不仅是时代和社会向佛教徒提出的崭新课题,也是佛教徒应当反躬自问、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圣凯法师对佛教六和合精神现代意义的阐发既是针对和谐社会构建而作,也可为人文奥运的和谐理念提供参考。
如果我们把僧团比作为“小社会”,则可以从僧团的和合,看出建设“和谐社会”的途径。佛陀为了使僧团能够有效地、和谐地运作,提出和合的六大要素,即“六和合”或“六和敬”: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质;意和同悦、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是和合的表现。戒律是佛教徒的行为规范,佛陀特地提出只有将行为的规范、思想的共同、利益的均衡作为共同的原则,才有和乐、清净的僧团。
“和谐社会”必须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戒和同修”是律治的精神所在。“佛在僧数”说明律治意义上的平等,对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意义,否则必影响到大众的团结。而且,从佛教的戒律变化与更新,从印度的戒律到中国的清规,这是佛教中国化最外层的表现,可以看出行为规范的更新。同时,从戒律的止持与作持来看,行为规范不仅是一种消极地遵守,更应该积极地去从事种种善事,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
“和谐社会”必须是利益均衡的社会,“利和同均”是财富分配的原则。在一个集团或社会中,必须防范人性的堕落与过于自私,必须对利益作出适当的调剂、节制。不但如此,更要提倡“布施”,即慈善救济的慈悲精神,扶危济贫、互相救助,使困难、弱势群体得到帮助。
“和谐社会”必须有“公共精神”的提倡,“见和同解”是“团体精神”或“公共精神”的呼吁。一个团体或社会,虽然其成员的思想各有差异,从事不同的社会活动,但是必须有基本的伦理价值观和团体精神,才能保证团体的生命力与社会的动态的稳定性。这就是要加强社会公共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精神。所以,道德、宗教、人文等精神所提供的超越性价值,可以引导人们在物质利益之外寻求生活的价值、生命的意义,超越个人私利的局限,认同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形成最基本的“公共精神”。“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并生的社会,各种民族、宗教、学派、阶层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必须使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同时,社会日趋多样化,必然有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认同与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包容,建设“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希望能够凝聚社会多元的力量。
从佛教的僧团来看,律治、经济、思想并重,在见和、戒和、利和的原则上,才会有平等、和谐、民主、自由的团结,才能负担起住持佛法的责任。建设“和谐社会”亦是如此,遵纪守法,提倡道德,平等民主,充分发挥各阶层的力量。见和、戒和、利和是和合的本质,表现在僧团中,必定是意和、身和、口和,这三者亦是“和谐社会”的表现。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社会的共同目标,这是“意和同悦”的表现。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对“和谐社会”心生向往,因此在精神上志同道合,全社会共同奉献于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所以,宗教界人士必须自觉增强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加强自身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在社会行为中,是有纪律而且合作的,即是“身和同住”。而且,从“身和同住”出发,我们必须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只有和自然“和谐”,才能共存与获益。佛法的“依正不二”即是立足于人和自然的相互依存,生命主体与环境是“一体不二”的,差别、多样性的众生,只有在同一自然中“和谐”存在,才能保证自身的发展。而且,我们必须注重“宜居文化”,这不仅是一种适合居住的社区,而且是和谐的社区文化。追求幸福是个人的事情,但是人的存在是依存性的,是一种与他人共在状态,所以个人幸福必然产生于主体间关系。世间不幸的原因在于:不想让别人幸福,就大家都不幸福。
“和谐社会”表现在语言文字层面,是诚实、正确,充满和谐友谊的,即“口和无诤”。所以,“和谐社会”的文化必须是“无诤”的文化,传播世间的真、善、美,使人能够积极向善、向上,引导人们趋向宁静、平和。 所以,“六和敬”的精神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生活规范,也是社会和谐的精神所在。从自他关系来说,就是充分地尊重所有人的生存权和人格;而且,从自他的互动来说,必须从给予他人的幸福中,谋取自己的幸福,所以应该克服内心世界的自私与欲望,真正发扬人性的光辉。
佛陀已经在两千五百多年前,为我们后代佛弟子提出建设和合、清净僧团的精神与原则。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佛弟子更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是全社会的期待,也是我们广大佛教徒的自身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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