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受持篇 居官门
居官门
(共十节,合计七十五条,多属治理国家应需注意的事项。)
世界上种种的罪恶,以邪淫最为恶劣。何况身居要职,所作所为对民众的影响非同寻常。身为君王的辅佐,应当经常向上进献良言。作为人民的父母官,必须重视社会风气的教化。我谨把自己粗浅的见解呈献给您,希望能身体力行,充实完善。
翼赞皇猷第一
要尽力促使君王保持心地清净,减少欲念。常向君王讲解行善得福、淫逸招祸的道理。
不向君王进献淫书,不进献美女。
常劝告君王应少置妃嫔。
请求君王在国内下令禁止编写各种淫书;限制戏班演出及教习活动,以减少情爱风气的传播;印刷发行儒、释、道三教的经典书籍。
(以上八条,初成就君王的德行,次尽为臣的职责,次为宫中妇女谋福,次将恩德普施天下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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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翼赞皇猷,指辅佐君王。翼赞,辅佐。皇猷,帝王治国的功业。
鼓励风俗第二
增编节妇、义夫的传记。向义夫、节妇颁赠匾额,以表彰其善行,但不得置办酒席庆祝。印刷发行善书。严格执行在服丧期间禁止娶妻生子的律令。
禁止养置妓女、优伶;禁止编写淫秽书籍;禁止出售描写男女情爱的小说;禁止绘制春宫图;禁止制造泥塑美人;禁止买卖淫药及淫乐用具;禁止赌博;禁止贩卖男女;禁止鼓乐迎神游街的赛会活动;男女无故不得进入尼姑的寺院;妇女不得艳装出游。
妾不穿丝绸衣服;婢女不用油脂润发;卖酒征税。
(以上十八条,初崇尚礼教,次禁止淫靡风气,次崇尚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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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鼓励风俗,指任职期间大力提倡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约束军士第三
严禁奸淫抢劫。
不许混入出家尼众的寺院。
(以上二条,初为普通禁令,次为特别禁令。)
不轻准呈状第四
使夫妇离异;牵连到尼姑、寡妇。
男女奸情查无实据;涉案者年龄尚小。
(以上四条,初意存忠厚,次谅情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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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轻准,轻易批准。呈状,即诉状。
勿逮妇人第五
未犯大逆之罪;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有丈夫、儿子可以代受罪责。
正要出嫁的女子;刚结婚的新妇;临产的孕妇。
自己要因事远行,无法参与对案情的后期审理;自己在醉中或在动怒。
(以上八条,初就事而论,次体谅人情,后审视自身以免误断。)
勿轻逮妇人第六
良辰吉日,节庆之时;酷暑严寒之时;事情尚可推迟。
路途遥远,需隔日才能到达。
可以调解;有权势者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一时冲动,未经三思。
出家尼姑;多年守寡;良家妇女;怀孕妇女;刚遭受火灾、被盗等不幸。
(以上十二条,初考虑时节,次考虑路途,次考查案件本身,次考虑涉案人的实际情况。)
谨防物议第七
不以进献美女、幼童的手段结交权贵;不纵容幕僚及自己的子弟、亲戚、仆人、随从等游逛妓院;不在任职的地方纳妾联姻。
不赏花玩月;不接受助淫的药品;不接受舞女、歌童;不参加有优伶、妓女陪酒的宴席。
(以上七条,初恐有损名节,次恐有损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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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物议,众人的非议。
用刑仁术第八
学府中的儒生犯法,应由教官责罚。僧人、道士犯法,要先换下僧衣、道袍再施刑。
妇女因罪而受杖刑时,应穿着衣服受刑;重罪女犯应单独关押,不与男犯相混。
(以上四条,初体现贵贱差异,次体现男女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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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用刑仁术,指用刑时也要注意遵守仁爱的原则。
毋置妾第九
已经有了儿子;年纪老迈;已有很多姬妾;造过邪淫的罪业。
家中妻子凶悍;家中有俊秀的男仆;想尽办法生子却无效。
自己地位显赫,妻子却仍在故乡。
(以上八条,初就理而论,次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次体察妻子的感受。 以下各条也同时适用于读书人和普通百姓。)
不敢作妾第十
与自己同姓的女子;读书人家的女儿;尼姑或寡妇的女儿。
祖父、父亲的婢女。
(以上四条,初为外人,次言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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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敢作妾,指不敢娶为妾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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